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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始社会分期的看法 | |||||
| 作者:黄杰明 作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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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社会的第一个阶段无疑是原始群 关于原始社会的分期,专家学者们各有千秋、莫衷一是,难辨正误。由于本人所阅资料甚少,又加上时间及水平的限制,难免有臆想、错误之处,敬请老师指正。 一、原始社会的第一个阶段无疑是原始群 有人认为,在动物中已经有家庭形式。原始人(这里指正在形成中的人)并非是杂乱性交关系上的群,它应该是有着某些性交限制的某种家庭。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因为“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1]。家庭是带有私有性质的东西,若原始人仍以家庭形式生活的话,就不能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而“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2];那末,原始人就永远也不可能进入人类社会。因此,原始人“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3]。那么,原始群究竟是怎样的状态呢?我猜想,原始群的组成也并非是随随便便的,他们原先或是有血缘关系的(如兄弟姐妹),或是“邻居”,长大以后便离开母亲,组成原始群,一起采集或打猎,平均分配食品。由于雄者在交尾期间固有的嫉妒,所以在原始群中一般是女多于男。在原始群内实行的是杂交,父亲是不能辨认的,只有母亲能确定。在他们看来,只有母亲和子女有亲属关系,其他一概没有。因此,在原始群里的人们并非都是亲属,他们之间只有“经济”的联系,这便丝毫也没有家庭的意思。 但他们的杂交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中的限制是母子之间禁止性交,除此之外则别无限制。这样说是有根据的。黑猩猩比其他任何一种猿类更类似于人,无论从其群体结构或从其生理结构来说。英国姑娘珍妮·古多尔对许多组黑猩猩家庭长期的细致的观察结果表明,黑猩猩母子之间几乎是绝对严格地遵循着不相交配的原则。我们知道,人类是从古猿进化来的,难道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中本来有限制的性交关系反倒变为毫无限制的杂乱的性交关系了吗?再者,认为原始群人们的性交关系是杂乱毫无限制的根据也是不充分的,这些可参见谭乐山的《对杂交、血缘群婚和马来亚亲属制的质疑》一文。当他们的后代长大以致原来的原始群显得过大以后,他们便会分裂出去组成另一个群团,他们内部都客观地(虽然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并严格地遵循母子不交配的原则。在原始群中,能够相互性交的年龄阶层只能有两代,不可能有三代。这是容易接受的。因此,他们的性交关系用图可表示如下。
要补充的是,杂交不只在原始群内进行,在相遇的两个群之间有时也会进行集体的杂交,完后又复原为两个群,各自进行“劳动”,没有“经济”的联系。 原始群所对应的阶段,既不仅仅是“从猿到人的过渡阶段”,也不仅仅是“人类社会最早阶段”。从猿到人的过渡阶段(即正在形成中的人的阶段)自然是原始群时期的一个极大的组成部分,而且当猿人能够制造工具(旧石器)即成为所谓的完全形成的人(或曰真人)以后的好长一段时期,原始群也是当时的主要的“社会组织”。至于蒙昧时代低级阶段,究竟是“人类社会最早阶段”还是“从猿到人的过渡阶段”的问题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这一阶段的划分没有明确的定义。要论述这一点要花很大的力气。在这里我就不想啰嗦了。 二、原始社会的第二个阶段是母系氏族公社 在旧石器时代,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原始群的接触就多了起来,因此,两个偶合原始群之间的性交也逐渐多了起来,也许是由于早期人类更喜于与陌生人性交,而且这种外婚又可扩大性交范围的缘故吧,这种原始群的野合而婚便逐渐流行起来并成了一种规例。而且他们也开始意识到了“兄弟姊妹”这一层血缘上的联系了,在有了外婚规例的情况下,又由于某种潜意识或自然选择原则的作用下,原始群内的同胞兄弟姊妹的性交关系被排除了。这样,人类的婚姻便开始有了第一次的限制,这种限制是针对同胞兄弟姊妹而不是针对上下辈。在自然选择的最终作用下,原始群内按血缘关系的亲疏次第又排除了母方一切亲属之间的交配,有了这一层的限制,又由于雄者的嫉妒,以致于原始群内的一切性交关系都被禁止。起初,这种两个原始群的通婚并不是长期的、稳定的,今天和这个原始群通婚,明天又和另一个原始群通婚。当它们的通婚关系成为比较稳定的长期的时候,便发展为两合组织。 所以,与杂交相衔接的是两合外婚制,并非血缘群婚。那种“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的血缘群婚是不存在的,因为除了母子以外的其他非等辈婚配,在单偶婚制以前的各种婚姻形态中是不可能排除的。 从民族学的资料中可以得到证明。马克思说:“澳大利亚人以性别为基础的级别—级别产生了含有氏族萌芽的普那路亚集团的端绪—组织,后来曾通行于所有后来具有氏族组织的人类部落之中。”马克思所说的这种级别组织是怎样的呢?南澳大利亚芒特-甘比尔地区澳大利亚黑人的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他们的婚姻关系如下。
这种婚姻关系只是在同一“氏族”内的人禁止婚配,而在两个不同的“氏族”间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样,由于子女与父亲、父亲的兄弟姊妹分属于不同的氏族,那么父亲与女儿、叔叔与侄女等异辈婚配也就在所难免了。可是我真不明白,恩格斯既然知道这种级别制下异辈是可以通婚的,他也作出了“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这一假设,但他却否定这一假设,而认为“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4]按照血缘群婚的观点,一切异辈之间的婚配在血缘群婚阶段就已排除了,怎么“走出血缘家庭第一步”的级别却又恢复了异辈间的婚姻关系呢?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其实,这种异辈通婚的例子在很多地方都仍可以找到。况且,原始人要想绝对分清辈份似乎是很难的事情。事实上,这两个级别的关系是两合组织的关系,两合组织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作为血缘群婚存在过的主要依据——马来亚亲属制,现在看来也是不可靠的,不能充分证明的。因为使用这一亲属制的波里尼西亚人并不象摩尔根所想象的那种属于地球上最落后的民族——他们的亲属制只能反映人类最早的婚姻形式(即血缘群婚)。它实际上已经“处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它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后起的双系亲属制,而不是以母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的单系亲属制”。[5] 摩尔根基于夏威夷亲属制为出发点,得出它是最低级的亲属制,从而引申出血缘群婚的结论。因为夏威夷人不仅将自己的同胞姊妹,即兄弟和姐妹,同时也将表兄弟姐妹都一律称之为他的兄弟和姊妹;此外,他将所有从(表)姊妹的孩子都称之为他的孩子,又把所有这些孩子称之为他的“孙子”;同样,他又把所有从(表)姊妹的父母一律称之为他的“父母”,他的各个父母的先人一律称之为祖先。“摩尔根的结论,错就错在(人类学中对习俗的描写往往如此)他从现代的亲属观念出发,对自然民族的婚姻和家庭情况进行评论,把现代文明世界的概念强加于自然民族。”[6]其实这些称呼,只是对整个年龄集团的共同称呼,并不表示生育的概念,并不表示同辈的兄弟姊妹都互通婚姻,而异辈都禁止通婚。如果表示有生育的概念,父亲不能确定尚可讲得过去,可是母亲总是明明白白的吧,可是一个人把二百多个女人都叫作母亲,那末,岂不是二百多个女人都参与了生育他吗?事实也可证实这一点。许多人类学家和传教士从南太平洋向摩尔根报导说,从字源意义上讲,“父亲”、“母亲”只是“大人”,“老人”、“成人”的意思,“孩子”也只是“小人”、“年轻人”的意思。檀香山的最高法官洛林·安德列夫也说,对夏威夷人来说,儿子没有一个专门的词,Keiki意思是孩子(在一般的意义上)或者原先是“小人”,iki就是少、小的意思;冠词ke只是现代才添加进去的,这一复合起来的词再加上冠词就构成了kekeiki这一现在的形式,“这个小人”、“这个青年”等等的意思。苏联历史学博士谢苗诺夫也证明夏威夷的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对偶婚姻;至于是否是对偶婚姻姑且不论,而血缘群婚是绝对不正确的。为什么呢?因为“在夏威夷亲属制度中,丈夫和兄弟用不同的名称称呼,妻子和姐妹也用不同的名称称呼。可是在血缘家庭中,姐妹同时是妻子,兄弟同时是丈夫;姐妹和妻子应当用同一个名称称呼,兄弟和丈夫也应当用一个名称称呼。”[7] 既然血缘群婚是不存在的(至少现在没有确凿的证据),那么血缘家族(庭)也就不存在。那么普那路亚家庭是否存在呢?我想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按照持存在观点的人的意思,它是从血缘家庭中进一步排除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并把兄弟的姊妹隔开在两个普那路亚集团中,这个集团的兄弟成为那个集团姊妹的丈夫,这个集团的姊妹成为那个集团兄弟的妻子。血缘家庭的不存在前面已说过,就是存在的话,这种普那路亚家庭也似有讲不通的地方。因为这种家庭不仅禁止“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的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而且“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这样一来,两个普那路亚集团只能进行一代的联姻,第二代、第三代直至第四代(曾孙子女)都是禁止结婚的,到了第二代要结婚时,这两个集团便不得不另找一个集团建立“普那路亚关系”,这似乎是不实际的,因为这样怎么能发展为氏族和部落呢?两个氏族结成的部落应该是稳定的啊,总不会到了氏族时表兄弟姊妹婚姻禁令又解除了吧?所以说,普那路亚家庭同样是不存在的。从原始群直接发展下去的便是两合组织。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食品获得能力的增强,两合组织可以更为稳固地居住在某一个地方,两合组织互通婚姻,结成部落,两合组织实际上就是两个氏族。“这说明氏族和部落是同时产生的”,“氏族是第一个真正的社会组织”。[8]在这种氏族里,人们的世系只能按母系来计算,所以称为母系氏族,实行的是族外群婚,但在部落内来说又是部落内群婚,夫与妻分属两个集团,他们之间只有性交关系而没有经济关系。因此,这个阶段的氏族里是没有家庭的,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参加者为全体成年男女,一个部落的氏族间只有性交关系,而没有食品分配关系。 两合组织(氏族)不断发展,人口增殖,一个氏族便分为两个小氏族,组成胞族。最初胞族内是不许通婚的(因为出自同一氏族),后来经过几代发展,血缘的疏远,胞族内的通婚也成为可以的了,这样,原来的胞族便宣告终结。当两个从同一氏族分出的新氏族还不许通婚时,它们组成的是胞族,而一旦这两个氏族可以通婚时,那么它们便成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氏族,连结它们的原来的胞族也就不存在。如此类推,新的氏族不断产生。这样,部落的氏族就不只是两个了,因此,也就不能叫做两合组织了。两合组织只是母系氏族的最初形式。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是在新石器时代,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虽有发展,但从这些生产中得到的食物还是很有限的,而这些生产又主要由男子承担,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氏族中的地位。而妇女的采集活动却能够获得更多的食物,她们仍受到普遍的尊敬。人们实行的仍是氏族外群婚,世系仍只能按母系进行计算,氏族议事会仍然在发挥它的作用。母系氏族公社大部分是在这个阶段。 氏族的群婚进一步发展便为对偶婚姻所代替,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食品的丰富,个人占有的私有品的增加,使人们头脑中有了初步的“占有”的意识,再加上“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9]因此,对偶婚姻便产生并逐渐成了一个规例,原来的群婚制的氏族便进入对偶家庭的氏族。一个氏族里面有若干对偶家庭,但这种对偶家庭是不牢固的。通常是男子短期居住在一个女子的氏族里组成家庭,男子参加女子氏族的生产,他是女子的主夫,女子是他的主妻,但他们都保留了与其他异性性交的权利,而且当他们不愿成为夫妻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脱离关系,但这时,只是男子回到自己的氏族或与另一个女人组成对偶家庭。这种对偶家庭,没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对偶家庭既不是经济细胞,更不是社会细胞。这里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同一氏族的男女不能组成对偶家庭。在这种氏族制度下,人们同样只能确认母亲,世系仍按母系来维持,所以仍然是母系氏族。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联系越来越广,越来越紧密,部落内的氏族关系不仅仅是性交关系,而有了某种经济上的联系(丈夫参加妻子氏族的生产和产品分配),于是便产生了由各个氏族的首领们组成的部落首领集体,共同管理部落事务。自然在这个集体里,妇女依然是受到高度的尊敬的。 对偶家庭是母系氏族公社的最后阶段,从这里直接发展到父系氏族公社。 三、原始社会的第三阶段是父系氏族公社 生产工具的进步(金属工具出现),使犁耕农业和畜牧业都有了不同寻常的发展,男子在这两个部门中所生产的产品在财产结构中逐渐占据了决定性的地位,这便决定了男子在氏族中的地位必然是提高并超过妇女,使得这时妇女离开自己的氏族进入男子的氏族组成家庭,“随妇居”变成了“居夫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发展,男子占有妻子的观念越来越强,而且这时不管是农业部落还是畜牧部落,男子都占有大部分的财产,是实际的财产所有者。这样妻子对丈夫便有了依赖关系,因此,这就要求妻子必须对丈夫忠诚,一夫一妻制出现了。不过这时候,丈夫仍有与未婚女性“通奸”的自由。“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制度的家庭形式是家长制大家庭。它包括同出于一个男子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一般由年长者任家长,整个大家庭在他的管理之下,共同耕种氏族分配来的土地(土地仍归氏族公有),共同占有剩余产品。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般没有多妻的存在。在这样的家长制大家庭里,世系按父系计算,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的子女才能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这样,母权制被推翻了,氏族议事会不再是全体成年男女参加,而只是各家庭的家长了。一个氏族由若干个家长制大家庭组成,家长制大家庭是氏族的经济细胞,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林地等)虽仍归氏族公有,但土地分配给各大家庭耕种,生产工具和产品也归各大家庭所有。由于一个人的劳动产品除维持自身的生活外已有了一定的剩余,部落冲突中的俘虏便不再杀掉而留在大家庭中作为家奴。为了争夺土地、奴隶和财富,部落间的战争也多了起来。部落之间以婚姻为纽带结成部落联盟,以壮大力量。这样,男子在部落联盟中便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妇女已成为无足轻重的了。私有财产的增加,交换的发展,首领利用职权占有土地、奴隶及财富,成为贵族,贫富分化出现并加剧,借债还不起的平民便沦为奴隶。私有的观念越来越强,又由于生产工具和耕作方法的改进,这就使生产趋向个体化,从大家庭中分裂出一个个小家庭,“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在频繁的战争中出现了军事民主制的父系氏族,“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战俘奴隶和债务奴隶的增多,使用奴隶劳动的范围越来越广,这样为了维护贵族役使奴隶的权力便产生了国家——奴隶制的国家。最初的国家一般是部落联盟通过战争征服若干个部落联盟,这些部落联盟联合组织国家的统治机构,从而建立起奴隶制小国。 至于农村公社,我现在还没有参阅关于它的资料,但就教材上所述的农村公社,我是不能理解的。我这里先暂且作些猜想。正如教材上说的“由于社会大分工、工商业的发展和财产分化,某些个体家庭离开原来氏族居住的地方,”但我想,这些个体家庭并不是加入到别的氏族里面,而是自己去开荒种地维持小家庭的生活,居住在一定地域的这样的个体家庭为了分配共同的墓地、牧场、森林、水源,也可能会组织一个管理机构。农村公社里面也会出现贫富分化,出现贵族和平民。随着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历史大势,他们或被整个征服作为奴隶,或本身由几个农村公社联合发展为国家或与其他部落联盟一起发展为国家,它不可能独立作为原始社会的一个分期阶段。军事民主制和农村公社只是父系氏族公社向国家过渡阶段的产物。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确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材料,可惜我现在没有时间去读了。我相信当我读了它以及其他更多的资料以后,上面的不完善之处以及猜想之处便会得到补充、更正和证实的,我的原始社会分期观也会更完善。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老师批评指教。 1990年11月27日 于广州中山大学 注释: [1]埃斯潘纳斯:《论动物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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